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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2 14:40

信息来源: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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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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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45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网站是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各旗县(市、区)行政机关、市直有关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统筹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组成部门办公室,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需达到国家、自治区、盟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上(下)线需符合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备案相关程序。     

第六条  政府网站开设、下线及变更     

(一)开设程序     

1.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设开办本级政府网站,市级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旗县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得开设政府网站。     

2.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开设政府网站,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获批后方可启动。     

3. 开办政府网站应按流程开展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等工作,未通过备案的不得上线运行。上线前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国家、自治区、盟市有关政府网站检查考核标准进行检测,符合标准方能上线。上线后应及时纳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进行统一监管。     

(二)整合、下线及变更程序     

1. 政府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2. 政府网站需整合迁移或按照有关要求永久(临时)下线的,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获批后方可启动。     

3.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设立、下线及变更     

(一)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获批后方可注册,同时纳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新媒体矩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开设有多个政务新媒体账号的,要优化集成到一个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清理,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开设的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     

(三)政府有关部门二级单位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整合到上级主管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二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的,上级单位应加强管理、监督、指导。     

(四)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名称应标准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已纳入“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的政务新媒体,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请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完成变更、关停注销等工作。需要变更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变更且通过认证;需要关停注销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注销且确保无法查询。

第四章  功能建设

第八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主动做好政府网站与有关业务系统的对接,进行统一展示。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应实现与各旗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前端业务对接。     

第九条  全市政府网站功能栏目设置采用标准化 个性化网站群模式,统一设置新闻资讯、政务公开、互动交流、办事服务等标准化区域功能栏目,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工作特点自主设置个性化区域服务栏目。各政府网站布局架构、图标、字体等应与市政府门户网站保持一致,实现全市统一模版设置、统一标准服务、统一用户体验。     

第十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对需要转载的政府网站信息,要及时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转载,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协调联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要及时更新替换。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需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转载信息应保证来源可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转载权威部门及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每周更新发布信息原则上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在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政务新媒体应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移动端传播的解读产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加强办事服务功能,统筹推进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政务大厅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自治区、盟市级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机制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保障机制,明确内容保障单位职责,建立信息采集、报送、编辑、审核、发布、纠错等环节制度体系,明确责任人,规范处置流程和标准,确保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的权威性。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应确定分管领导、承办机构、专职人员,不得由非本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代为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值班值守等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管理登录账号、密码和终端使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问责机制。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指标和年度绩效考评办法,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通报相关负责人;对多次通报或被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健全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机制,按照“周巡查、月整改、季通报”的原则对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全面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好主办单位的检查及整改工作,并相应建立自查巡查机制,确保网站监管有序。     

第二十条  对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展日常监测和绩效考评,监测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并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健全政府网站信息报送考评体系,每月发布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公布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报送采集得分和本年度累计得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中的《网页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互联网发展变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需要,适时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辽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通政办字〔2018〕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