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

发布时间:

2022-01-06 15:56

信息来源: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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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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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名称

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月修订,20209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原审批环节进行合法合规性、改进措施合理性进行审查。如需要技术评估,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踏察、专家组审查等技术评估。对评估单位提出的评估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重大问题备案需同时报送省级环保主管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追责情形及依据

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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