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2-01-06 15:55
信息来源: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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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二款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 第三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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