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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遥感监测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置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7-01 16:12

信息来源: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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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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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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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共享优美生态环境,现就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决定对遥感监测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位


序号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工作点位

设备点位坐标

1

通辽北站点(城区北入口关家窝堡村东北304国道)

经度122.129067

纬度43.718198

2

通辽南站点(城区南入口清河村西304国道)

经度122.237177

纬度43.548175

二、监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感检测法)》(DB15/T1244-2024)进行遥感监测。通过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平台,对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实施常态化监测,6个自然月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超过排放限值,则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其中柴油车污染物包括不透光度、林格曼黑度和一氧化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包括一氧化碳和一氧化氮。

三、不合格机动车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不合格车辆按月进行统计,并通过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判定排放不合格的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车辆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并保存车辆维修凭证。车辆维修完成后,持维修凭证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由其上传至系统,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方可进行排放检验。

对遥感监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通知车辆所属运营企业及车辆所有人限期组织维修治理,维修完成后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维修记录、排放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达标的车辆,市交通运输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1.市生态环境局将在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https://sthjj.tongliao.gov.cn/)和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对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不合格车辆予以公示。按照《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感检测法)》(DB15/T 1244-2024)规定,对检测结果存有异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检测方式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运营企业、车主及相关单位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要求,主动配合监管工作。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