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3-23 11:30
信息来源: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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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共享优美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污染问题,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对遥感监测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置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针对通告内容提供宝贵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tlhbdqhjk@163.com。
2、通信地址:通辽市新城阿古拉大街与门达路交汇处;邮编:028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2日。
附件:《关于对遥感监测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置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23日
关于对遥感监测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置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共享优美生态环境,现就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决定对遥感监测不合格车辆进行处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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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工作点位 |
设备点位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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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辽北站点(城区北入口关家窝堡村东北304国道) |
经度122.129067 纬度43.718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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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辽南站点(城区南入口清河村西304国道) |
经度122.237177 纬度43.548175 |
二、监测与处置依据
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感检测法)》(DB15/T 1244-2024)进行遥感监测,6个自然月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包含不透光度、林格曼黑度、一氧化氮、一氧化碳)超过排放限值,则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依托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平台,对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实施常态化监测,一经发现排放不合格车辆,立即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启动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尾气超标车辆经治理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不合格机动车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不合格车辆按月进行统计并通过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对遥感监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通知车辆所属运营企业及车辆所有人限期组织维修治理,维修完成后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维修记录、排放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达标的车辆,市交通运输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移送公安部门纳入非营运车辆管控。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不合格车辆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并保存车辆维修单,年度排放检验时,由机动车检验机构上传车辆维修证明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车辆年度排放检验资格。
四、其他事项
1.我局将在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https://sthjj.tongliao.gov.cn/)和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对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不合格车辆予以公示。请运营企业、车主及相关单位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要求,主动配合监管工作,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违规上路行驶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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